创维数码借壳上市告吹 财务顾问误解规则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维数字借壳华润锦华近日终于有了结果。华润锦华11月21日发布公告称,由于相关方黄宏生夫妇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不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交易被证监会否决。
记者注意到,黄宏生曾在2006年因串谋盗窃及串谋而被判监禁6年。有律师表示,黄宏生案底是导致此次重组失败的根本原因。受此影响,华润锦华昨日开盘即告跌停。而记者注意到,这已是公司三年来第二次重组失败。
“各取所需”的重组
对于华润锦华来说,公司近三年业绩严重下滑,特别是主营的棉纺业务在2012年出现较大规模亏损,公司主营已难以支撑上市公司。而创维数字近三年的经营情况与华润锦华形成鲜明对比,公司营业收入从2011年的29.62亿元上升至2012年的34.08亿元;公司实控人黄宏生在去年8月刑满重回创维集团后,特别希望创维数字从创维数码分拆后再上市,以实现公司做大做强。
为此,华润锦华与创维数码在今年3月一拍即合。资料显示,创维数码为香港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创维RGB。
根据此前公布的重组计划,在经过资产出售、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转让股权后,华润锦华将持有创维数字100%的股权,创维RGB持有上市公司58.52%股份,为第一大股东。这意味着创维的机顶盒业务实现“借壳上市”。
记者注意到,华润锦华曾于2011年5月13日开始第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但最终以失败告终。对于这次重组,公司格外谨慎,甚至还取消了规模约为11.74亿元的配套融资,但最后仍然被否。
黄宏生案底成被否原因
记者查阅了证监会11月20日发布的 《并购重组委2013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华润锦华的重组方案之所以未能通过,是因为证监会认为黄宏生夫妇持有创维数码30%以上的股份,系创维数码的控股股东,应该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规定情形有5种,其中第二种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而记者了解到,黄宏生2006年曾因串谋盗窃及串谋创维数码5000多万港元被判监禁6年,执行期满为2012年7月,目前执行期满不足5年。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对此也表示,黄宏生案底是导致此次重组失败的根本原因。
财务顾问理解存偏差?
厉健还表示,西南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在报告中对黄宏生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未作必要风险提示,对重组失败负有一定的责任。
有私募经理也质疑,“本次重组存在法律上的硬伤,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是否有尽职调查?是否需要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不过,在某位长期从事并购业务券商投行人士看来,西南证券对于黄宏生夫妇的情况应完全知晓,只是其在重组方案中对本次 “收购人”的定义与监管部门存在出入。
西南证券在重组方案中认为,“黄宏生、林卫平夫妇无法透过创维数码的董事会进而直接控制创维数码下属各级投资结构的法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创维RGB及创维数字)的运营和决策,因此,创维数码及创维RGB无实际控制人。”并认定“本次交易中,黄宏生、林卫平夫妇也并未代表创维RGB参与任何谈判或直接向创维RGB作出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决策指令,而创维RGB在本次交易中系重组协议的签约方,是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交易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参与方,也是履行权益披露义务、要约收购义务或申请要约收购豁免的直接责任方,是本次交易的收购人。”
该投行人士对此表示,这仅是财务顾问单方面的解释,股东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就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监管部门一般会从严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