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
医用辐射场所是指那些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设备进行医疗活动的场所,如放射科、核医学科、手术室等。使用放射性物质和设备(如X光机、CT扫描器等)进行诊断和治疗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辐射。这些辐射对工作人员和患者均有一定的健康风险,长期或高剂量的辐射暴露会增加患癌等健康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急性辐射综合征。因此需要通过辐射监测来确保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日前,卫健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健康,促进放射诊疗工作高质量发展。 该通知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的辐射监测定义、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强调了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监测结果的权威性,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办理资质认定。通知强调各级部门应协同配合,简化程序,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推动依法依规开展辐射监测工作,以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促进放射诊疗工作发展。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的辐射监测包括放射诊疗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和辐射监测,需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放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进行管理,鼓励同时具备放射卫生和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为医疗机构提供全面服务;还要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协同合作,完善标准,依法监管医疗机构的辐射场所安全。此外,通知还提出,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如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辐射监测结果均被官方认可,避免重复监测。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发〔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局)、(厅、委)、疾控局: 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健康,促进放射诊疗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对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监测”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医用辐射场所定期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定期开展的放射诊疗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和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监测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机构为医疗机构工作场所出具的辐射监测结果,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均应予以认可。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医疗机构在一个检测周期内对相同项目进行重复监测。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从事依法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管理范围的辐射检验检测活动时,市场监管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鼓励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同时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为医疗机构同时开展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排放废物辐射监测等其他辐射相关监测提供便利。 四、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推动有关标准完善统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依法落实其辐射场所的安全责任。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程序优化措施,切实减轻医疗机构负担。引导各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2月3日印发的《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