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推进矿井水保护利用
我国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制约。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量持续增长,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完备、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指导意见》明确了4方面14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推行源头控制,合理选择治理工艺,落实安全监管。二是推进矿井水分质分级处理。推进含悬浮物矿井水规模化智能化处理,高矿化度矿井水分级绿色处理,酸性和含特殊组分矿井水高效定向处理。三是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矿井水配置,推动矿井水用于生产、生活、生态和农业用水。四是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健全政策标准,健全价税机制,完善财金政策,强化科技支撑。 在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方面,《指导意见》做了五方面安排。 一是完善统计计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矿井水统计、计量和监测体系,各有关涉矿区省(区、市)以市为单位开展矿井水统计摸底工作,夯实矿井水产生、处置、利用等数据基础。完善矿井水计量设施,推动在产矿井水排水计量监测和排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各煤矿所在地市要明确矿井水利用量、利用率目标和考核要求,将量化目标任务分解到煤矿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二是健全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论证、地下水管控、非常规水源利用对矿井水的管理要求。制修订矿井水用于各领域的分级分质系列标准、技术规范,适时制定矿井水处理能耗、矿区地下水回补等方面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发布创新性大型矿井水处理利用工程装备、核心技术产品及评价方法的团体标准。推动煤炭生产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构建煤炭行业环保信用监管体系。 三是健全价税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鼓励矿井水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探索推进将矿井水纳入用水权交易。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现行规定落实企业利用矿井水生产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完善财金政策。通过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金融、绿色债券等投融资方式。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五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关键技术攻关,部署相关任务开展脱盐、多途径处置、综合利用等科技创新,支持建设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相关科技创新基地。推动在煤炭行业建设一批矿井水处理先进技术装备应用重点工程。鼓励企业突破关键核心装备制造瓶颈。 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健全矿井水利用体制机制,从健全价税机制、完善财金政策、强化科技支撑等多方面予以完善。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现行规定落实企业利用矿井水生产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资料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docx